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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转户》中高级职称、技能证书目录)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2、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目录
3、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
4、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序号名称1房地产估价师2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3造价工程师4注册税务师5企业左边法律右边顾问6国际商务师7注册城市规划师8价格鉴证师9棉花质量检验师10质量(中级)11出版(中级)12房地产经纪人13注册安全工程师1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15土地登记代理人16注册安全工程师17通信(中级)18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19社会工作师20广告师2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22管理咨询师2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24物业管理师25注册验船师(A、B级)26注册计量师27注册测绘师28招标师29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高级)30注册监理工程师31注册资产评估师32注册建筑师33注册结构工程师3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35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6注册电气工程师37注册化工工程师38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39注册环保工程师40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41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42注册冶金工程师4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44注册机械工程师45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4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7建造师(一级)48注册设备监理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目录序号职业工种名称1工具钳工2工具钳工(注塑模)3工具钳工(冷冲模)4冷作工5模具设计师6长度计量工7数控车工8数控铣工9加工中心操作工10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11维修电工12电焊工13电梯安装维修工14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15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16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17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18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19制冷设备维修工20汽车维修工21汽车维修电工22汽车维修漆工23汽车维修钣金工24起重工25天车工26化学分析工27钳工28机修钳工29装配钳工30镗工31热处理工32电机装配工33无损检测员34汽车装配工34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36电气试验员37变电设备检修工38通信电力机务员39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40电解精炼工41火法冶炼工42铁路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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