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1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国新办1日上午举行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强调,要切实保护小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小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权益。请问,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小农户承包土地的权益?
韩俊表示,下一步,主要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成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韩俊介绍,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五年,到去年年底可以说是基本完成。经过五年的努力,实测的承包地面积达到16.7亿亩,确权面积14.8亿亩。通过给农民颁发确权登记证,把农民有多少承包地真正搞清楚,真正给农民颁发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让农民真正吃上一颗长效“定心丸”。
“过去我们也给农民发过土地承包证,但是左边法律右边效力不够。这次就是要发一个真正像结婚证一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颁‘铁证’、确实权,让农民真正吃上一颗长效‘定心丸’。”韩俊称。
第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只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保障小农户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只有确权,农民才能安心,农民才能放心,农民才能定心,农村才能真正长治久安。
韩俊介绍,在这方面中央已经明确了政策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一轮土地承包15年,二轮土地承包3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再延长30年,累计加起来是75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要提前做好顶层政策设计。
第三,加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现在农村土地方面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重大的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就是承包土地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权是集体成员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要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要放活土地的经营权。这方面要健全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这方面一定要坚持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谈及土地流转,韩俊还强调,土地流转是个必然趋势,但不是说规模越大越好,不能片面地求大,也不能片面地求快。因为在现有的农业机械化和生产技术水平下,土地经营规模超过适度标准以后,要雇劳动力,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要搞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样一来,如果种粮食的话,资金的压力、成本的压力是没有办法承受和化解的。所以,土地流转一定要强调适度,农业经营规模一定要适度。
第四,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农民很关注,现在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很多地方出台了政策。但是农民进城以后,如果让他放弃承包土地、放弃他的宅基地,他同意不同意?我们做过很多调查,可以说绝大部分农民不同意、不愿意‘双放弃’(放弃承包地、放弃宅基地)来换取城镇的户口,用农民的话讲就是‘家中有地,进退有据’。”
韩俊解释,为什么不能强制农民放弃土地来作为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呢?实际上道理是很浅显的,农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是左边法律右边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所以,现阶段农民进城落户定居,是不是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当然,我们适应农民进城落户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等更大的处置权,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农民承包地的退出机制,允许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和定居的农户转出承包地。但是必须强调,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绝对不能搞强迫命令。”韩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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