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0次浏览来源:网络
(北京市、上海市购房人可以强制业主迁户)
北京市公安局2021年6月7日发布《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将在全市户籍派出所内设立“公共户”以解决户籍管理问题,该政策6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而早在2011年,上海市公安局早已发布《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设立“公共户”解决了房屋买卖中的户口占用问题。
那么北京市和上海市户籍居民什么情况下可以迁户籍到“公共户”?在房屋交易情况下,购房人如何强制迁走业主占用的户籍?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时限是怎样的?以下就来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北京市户籍什么情况下可以迁到“公共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解读:业主把房子卖掉,但名下没有其他住房,户籍没地方迁;解决了业主主观想迁户籍但客观上无法迁出的问题。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解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在此继续占用户籍,但因无房无法迁出户籍的;解决了离婚后户籍争议。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解读:入职有集体户的公司取得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离职后户籍没地方迁,可以迁到“公共户”里;解决了单位集体户占用问题。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解读:业主售出房屋后,拒不迁出户口的,可以申请强制迁出;解决了长期恶意占用户口和空挂户问题,购房人诉讼中只能请求赔偿违约金而无法强制迁出户口的问题。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解读:子女可以随父母进入“公共户”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二、上海市户籍什么情况下可以落户“公共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三、在房屋交易情况下,原业主主动迁入“公共户”或购房人(新业主)强制原业主迁入“公共户”需要向户籍部门提供什么材料?办理时限是多久?
北京:
(一)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
4、《<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5、其他必要的材料。
解读: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购房人强制原业主迁出所需的材料并不复杂,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确定“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是否需要由法院判决或其他证明材料来固定这一条件、公安机关对户口占用人申辩成立与否的尺度,还需持续关注。
(二)办理时限
1、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公安机关在作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上海:
(一)所需证件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6、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2、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3、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附政策法规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举报/反馈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