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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
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原籍户口本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通过市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收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后,对引进在职人才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对接收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引进或者接收后,由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调动通知、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并转交委托人;
(五)委托人凭调动通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等材料在30日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申办人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确保引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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