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0次浏览来源:网络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深人社规〔201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本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检查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对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的资助
第四条设站单位资助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人员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六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指定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章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七条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配套资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在站博士后人员应当在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贴。
第九条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人员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1次。
第十条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人员,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本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或者辞职后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际工作地不在本市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本市的。
第四章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第十一条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二条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博士后出站自主创业的,科研资助可用于办公场地租金、贷款贴息、专利申请费等。
第十三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平均发放。首次科研资助应当在办理出站备案手续之后6个月内提出;第二次、第三次科研资助申请,应当在出站满1年、满2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
第十四条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博士后人员提出科研资助申请时,应当将考核结果一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人员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单位指定账户,由单位按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支出。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1次。
第十六条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人员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或者辞职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分配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本市的;
(三)已申领过本市政府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本市工作的。
第五章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补助;每招收1名国(境)外博士后给予8万元日常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博士后联谊会会费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应当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申请。
第二十条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资助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政策享受期间,因故退站或者因举报、投诉并经核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相应经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后续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项目时应当填报绩效目标。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要结合博士后开展的科研项目,做好在站期间各类成果统计工作,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者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国际会议等。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应当按要求报送年度博士后工作绩效报告,对于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博士后资助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相关企业、个人征信机构;该单位或者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2018年1月1日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出站留(来)深博士后的科研资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博士后进站时间以省级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进站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出站时间以省级博士后主管部门出具的《博士后分配工作介绍信》落款时间为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2018年1月1日前已接受资助或者已经申请补差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第二十七条资助标准经市政府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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