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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圳社保费率表(调整期为一年))
温馨提示:
1.养老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正在修订之中,办事易频道密切关注,随时更新本文。
2.2010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2011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深户各项险种的缴费基数是个人月工资总额,最低4205*60=2523元,最高是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即元;非深户各险种缴费基数是个人月工资总额,最低标准1320元,最高元。
(最近更新日期:2011-07-14)
深圳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只适用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险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范围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员工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不高于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按4205元计算)
深户员工
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不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即1320元
非深户员工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9%
7%
2%
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5.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见备注
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1%
0.8%
0.2%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农民工医疗
12元
8元/人·月
4元
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
12%
12%×12个月×18年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在职员工
工伤保险
调整后0.25%、0.5%、0.7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保险
请详见《住房公积金》专题
超龄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深户员工
■链接相关调整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5号)公布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我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也随之调整。
>>>>推荐链接:2011年社保缴费缴多少?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
◎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元。
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的,调整为252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320元。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2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的80%计算,调整为880元。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2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元。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调整为元。
备注: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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