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00次浏览来源:网络
(关于做好2014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院系:
为做好2014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往工作单位。已落实工作单位,并且工作单位(或者人才市场)同意接收其户口的毕业生,请在《2014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下称登记表)上填写接收单位入户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迁往单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同意接收证明。
二、户口迁往到广州、深圳。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人才市场)同意接受证明,迁往广州市的需另附《广州市区入户卡》,迁往深圳市需另附深圳市人力资源局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三、户口迁往其他高校。参加升学考试,已被外校录取的毕业生,如需将户口迁往录取学校的,请在《登记表》“迁往地详细地址”栏里填写录取高校名称和入户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升学迁出”,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户口迁回原籍。请在《登记表》上填写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迁回原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户口暂缓迁出。已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户口可暂缓两年迁出,请在《登记表》备注栏里注明“暂缓就业”,并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暂缓就业期间,如需回校办理户口相关业务,须携带暂缓就业协议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在暂缓就业期满之前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回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停办一切户口业务(户口迁出除外)。
毕业生户口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院)系重视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请各院系以院(系)为单位填写好《登记表》,于
6月
9日
17:00前,将《登记表》(纸版和电子版)和相关资料一并交至学校保卫处何灿,由保卫处统一送交松山湖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一经出具,原则上不予更改。
附件1:2014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登记表.doc
附件2:同意接收证明(样版).doc
保卫处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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