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80次浏览来源:网络
(招调工、毕业生想入深户?关注深圳市公安局微信公号即可网上申请)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户政业务,深圳市公安局“网上户政窗口”又增便民新举措,自9月20日起,全市招调工、毕业生入户申请可直接“网上办理”。
市民只需关注“深圳公安”,注册完成实名认证账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网上申请。公安机关将通过系统后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选择邮递准迁证服务。公安机关将通过“深圳公安”,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户政窗口一站办理。申请材料出现错漏情况的,申请人可直接在网上进行补正。
据悉,自今年5月市公安局开通“网上户政窗口”以来,便民服务已涵盖三项政策性随迁、临时身份证办理等多项户政业务。其中,“三项政策性随迁”网上办理量累计超过1.6万宗,占业务总量的47%,有效缓解了市民办事奔波之苦,初步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链接信息:
网上办理招(调)工(干)户籍迁入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入户条件
1.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2.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先行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相关计生信息数据共享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入户申请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工(干)人员入户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供)。
4.申请人根据婚姻状况,提供以下材料(未婚的,免提供):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房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
(5)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6)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招调手续体现用人单位的需另外提供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
(7)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用人单位(代理机构)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四、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
关注“深圳公安”,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图片。请牢记登陆密码,并关注推送的信息,补正材料、办理通知等信息都将通过推送,也可在“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待补正业务。
非广东省内户籍居民网上申请时,可选择邮寄准迁证或到拟入户地分局现场领取准迁证方式。选择邮寄准迁证的,邮政部门收取快递费18元(邮费到付)。
(二)预审核
1.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
2.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发送,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进行查询。
3.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领取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
1.非广东省内户籍居民:如网上申请时选择邮寄准迁证的,审核通过后公安部门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准迁证;如网上申请时选择到现场领取准迁证的,申请人收到审核通过的信息后,持身份证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准迁证。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广东省内户籍居民:本业务现已开通省内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不需领取准迁证,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推送的入户通知信息后,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四)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落户
1.非广东省内户籍居民: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二代证标准照片一张等材料,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核验通过的,当场办理落户。在亲友的房产立户及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拍照。
2.广东省内户籍居民:申请人收到推送的到派出所核验材料及办理落户的信息后,40天内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二代证标准照片一张等材料,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核验通过的,当场办理落户。在亲友的房产立户及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拍照。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预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转入补正、调查程序的除外)通过后,现场核准办结(转入调查程序的除外)。
网上办理接收毕业生户籍迁入须知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二、入户条件
1.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2.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先行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相关计生信息数据共享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携带随迁子女的申请人,暂不开通网上受理,须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分局户政窗口现场受理。
三、入户申请材料
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身份证。
5.申请人根据婚姻状况,提供以下材料(未婚的,免提供):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房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
(5)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加盖配偶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6)代理机构集体户。所需材料: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招调通知书体现用人单位的需另外提供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
(7)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用人单位(代理机构)未开立集体户(不接收迁入)的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四、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
关注“深圳公安”,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图片。请牢记登陆密码,并关注推送的信息,补正材料、办理通知等信息都将通过推送,也可在“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待补正业务。
(二)预审核
1.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
2.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进行查询;
3.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落户
毕业生入户登记已开通全城通服务,申请人可选择我市任一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申请人收到推送的入户通知信息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标准身份证照片一张,预约前往深圳市任一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在亲友的房产立户及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拍照。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预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转入补正程序的除外)通过后,现场核准办结(转入调查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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