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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毕业生接收函(15页))
深圳毕业生接收函【篇一:深圳2015年度单位申办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
业生业务指南】
2015年度单位申办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
务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
规[2012]3号)本指南是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操
作指
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
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
单位申请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重要提示:
1、符合上述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
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
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
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5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详
见附件2。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
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
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
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
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
理。
3、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
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
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
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
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
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4、关于新引进人才申领租房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符
合条件的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有关事项详见附件7
三、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收原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填
报内容须真实准确,并由接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由毕业院校出具,不得擅自涂改。毕业生推
荐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
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注:如毕业生改派到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
请退回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不
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所有毕业生
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
所有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户口本或
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
生本人原户口簿或我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五)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1.军事院校毕业生和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
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
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招生录取名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档案馆保管。
2.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验原件,
收复印件)。
(六)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
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
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详见附件5)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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